2022年11月22日,《反不合法競爭法(修訂草案征求看法稿)》(以下簡稱“22年征求看法稿”)正式公然征求看法,迎來了其六年內第三次修訂、且系繼2017年年夜修后的又一次本質性修訂,較之其所欲維護的靜態市場競爭次序亦更顯“靜態”。而此中再度引進極富爭議的規制濫用絕對上風位置之條目,估計也將激發一番新的會商。現實上,更早在2007年《反壟斷法》尚未出臺失效前就曾經有關于規制濫用絕對上風位置的嚴厲學術會商①,而2017年年夜修時代的《反不合法競爭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17年送審稿”)則加劇了這一會商——同意者有之②,否決者亦有之③。 否決者批駁規制濫用絕對上風位置的典範來由年夜致有二:一是以為所謂絕對上風位置就是市場安排位置的一種表示情勢,機動利用濫用市場安排位置的規制道理即可妥當處理所謂濫用絕對上風位置的題目;二是以為絕對上風位置不請求構造性要素,依照舉重以明輕的道理(即規制更嚴重的濫用市場安排位置行動都需求構造性條件)不存在規制的基本性前提。前者質疑的重要是反不合法競爭規制絕對上風位置濫用的自力價值,而后者則更偏向于對能否有需要規制絕對上風位置濫用持猜忌/否認立場。 本文以為,絕對上風位置濫用之規制的法理基本是經由過程保證買賣公正以完成保護靜態競爭(及立異)的法益目標——這與反壟斷的規制退路顯然是有此外,盡管二者所維護的法益是雷同的。《反不合法競爭法》規制絕對上風位置濫用的效能重要有二:一是避免濫用市場安排位置實用的假陽性過錯,二是處理所謂抽剝性濫用(由於它不是也基礎不成能是反壟斷題目!)。反不合法競爭對絕對上風位置的干涉應該具有本錢可控且實用機動的規制特點,但22年征求看法稿的有關條目采用的類型化方法則是一條岔路。由此本文提出了限縮絕對上風位置的規舞蹈教室制范圍、引進更多的軟律例制東西、下降純真的罰款威懾等提出,以避免絕對上風位置濫用規制之濫用。 一、規制自力性:以公正買賣促公正競爭 (一)根本治理:絕對上風位置是什么?不是什么? 絕對上風位置即絕對買賣上風位置,是指買賣一方在買賣經過歷程中因買賣絕對人對其的依靠關系而招致其足以對買賣及買賣絕對人發生的安排性影響力。學理上及域外立法規中④確切存在關于絕對買賣上風位置及絕對市場上風位置的區分,但我國《反不合法競爭法》(所應)規制的絕對上風位置只能是絕對買賣上風、而非絕對市場上風——由於所謂絕對市場上風的實質是《反壟斷法》框架下的市場氣力/市場安排位置,沒有零丁用《反不合法競爭法》再規制的需要。 絕對上風位置起首不是市場安排位置。絕對上風位置表示為對買賣和買賣絕對人的安排性影響,而市場安排位置則表現為足以消除、限制競爭的壟斷氣力⑤;前者是微不雅層面、更個案導向的,而后者則是微觀層面、更市場導向的。盡管在認定絕對上風位置時,其實用方式及所得出的成果能夠與判定認定市場安排位置存在必定水平的雷同/類似或重合:好比個案中也能夠用市場份額/市場會議室出租氣力/市場位置往佐證買賣絕對人對行動人的依靠及買賣的需要性;再好比年夜型綜合高端超市,其絕對于brand供給商的絕對上風位置,也能夠表示為在必定相干市場上的安排位置。但絕對上風位置之于市場安排位置的差別——繼而也是一種比擬上風——是相當顯明的:例如售后市場的鎖定(顯然年夜大都難以用濫用市場安排位置的框架往處理);再例如特許運營權brand商與被特許運營權人之間的允許關系(盡管大都潛伏競爭掛念實際上也可以用縱向限制的框架往處理,但實行中若碰到純真的縱向非價錢限制呢?)。 其次,絕對上風位置也不是議價才能(高)⑥。絕對“小嫂子,你這是在威脅秦家嗎?”秦家的人有些不悅地瞇起了眼睛。上風位置追蹤關心的是因依靠關系而招致的鎖定,而議價才能高則不用然使得買賣一方對另一方構成依靠甚至鎖定;前者是一種基于現實狀況(此中就包含議價才能高)的法令擬制,而后者則純真只是一種現實狀況。競爭法不會純真地針對運營者之間的議價才能高下停止干涉個人空間,由於該等規制是有效率的—盡管也必需認識到議價才能相干的題目或模子歷來都屬于競爭法話題⑦,好比常識產權權力人應用其議價才能(也許也是絕對上風位置!)向被允許人提出不那么公道的受權前提。競爭法真正關懷的是所謂上風位置濫用能否足以發生競爭法意義上的傷害損失,而剩下的題目則在于畢竟“奴才彩修。”彩修一臉驚訝的回答道。是采用反壟斷的退路、抑或是反不合法競爭的調劑范式。 從22年征求看法稿第47條看,今朝條則所采用的規范描寫包含“在技巧、本錢、用戶多少數字、行業影響力等方面的上風”和“其他運營者在買賣上的依靠”兩部門,貌似將絕對市場上風和絕對買賣上風聯合在了一路,含混了和市場安排位置之間的界線,故而難以與《反壟斷法》第23條認定市場安排位置的原因區分。更吊詭的是,由于“上風”“依靠”等描寫的中性,且沒有對準因依靠而招致的安排性影響或鎖定,招致今朝絕對上風位置自己框定的范圍能夠過于廣泛、觸發門檻過低。下文將針對此給出進一個步驟的修正提出。 (二)規制上風位置濫用的維護法益:競爭者權益維護? 有些支撐者以為⑧,濫用上風位置規制的維護法益的奇特性在于維護運營者的符合法規權益——繼而能夠會得出如下推論,即相較于《反壟斷法》而言,《反不合法競爭法》旨在維護(中小)競爭者。但該不雅點是值得商議的。起首,反不合法競爭法項下的“運營者符合法規權教學場地益之維護”不等于“維護中小競爭者”,反不合法競爭法二條所述的維護其他競爭者符合法規權益之演進實在是侵權法語境下法官法的產品⑨、而非行動法。其次,其他運營者符合法規權益能否受影響僅僅只是判定競爭行動能否合法、能否濫用絕對上風位置的判定尺度之一(22年征求看法稿第21條亦確認了這點)罷了。進言之,運營者符合法規權益之維護至少是情勢法益。 那么本質法益是什么呢?規制上風位置濫用的本質維護法益應該是保護公正買賣以完成公正競爭。起首,外行為人與特定/不特定的買賣絕對人之間確保買賣的公正性,例如不得使熱點APP過火應用花費者的教學場地用戶粘性使之難以謝絕顯明分歧理且“溯及既往”的用戶政策;其次,外行為人和買賣絕對人兩個層面確保競爭經過歷程的公正性,既防止行動人獲取不合法的競爭上風(好比電商平臺經由過程與賣家的辦事協定從而得以應用賣家的貿易數據豐盛自家的產物⑩),也防止買賣絕對人的好處被剝削招致有力競爭或劣于立異。可是,用反壟斷的“核兵器”往威懾和調劑相似的不服等關系則顯得“小題年夜做”了。 有需要指出的是,前述的公正買賣之保護并不料味著需求完成盡對的事前公正(自己也是不成欲的),也不料味著要分派競爭成果的公正(異樣是不成欲的)。反不合法競爭答應自私自利(11),也應該答應運營者符合法規天時用其上風位置做出有利于其的貿易決議計劃,好比在收集游戲的辦事協定中商定玩家僅針對游戲道具、游戲幣等享有應用權(12);唯在該等上風位置被濫用而招致買賣絕對人缺少自力不受拘束的選擇權并處于競爭優勢而行動人不妥地獲取不公正的競爭上風時方得瑜伽教室以規制(13)。 (三)為何平易近法缺乏以處理競爭法上的公正買賣之掛念…